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益阳大道东188号。
负责人:李平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欧鹏,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益阳市第十六中学,住所地益阳市沧水铺镇堑塘村。
法定代表人:夏毅波。
申请执行人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益高市监案处字[202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益高市监案处字[2021]6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益阳市第十六中学没收违法所得207100元,加处罚款72485元,共计2795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锋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罗世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 万
书 记 员 张 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