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2500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安全路尚斌花园底商9号。
负责人:刘虎,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夏木·瓦依提,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管理局药械化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超,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化科科员。
被执行人:古丽米热·马木提,女,1999年2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古丽米热·马木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行政1号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30283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古丽米热·马木提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房产、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中已执行2900元,剩余的案款29993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古丽米热·马木提住所地进行财产线索查询、调查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拉入失信名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仲
审 判 员 阿不来斯 ·托乎提
审 判 员 张 小 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热依汗古丽·亚合甫
书 记 员 王 丽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