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负责人:王涛,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相文萍,该公司经理。
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1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560416.50元、执行费18004元。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直接向被执行人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4日、2022年3月4日、4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税务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证劵登记信息、在塔城市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已查封登记手续,无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网络资金有开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已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已冻结。
3.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塔城市不动产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登记手续。
4.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在塔城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
5.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在塔城市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具体收入不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于2022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额尚有1560416.5元未能执行,执行费18004元未交纳。
8.2022年6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新疆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海磊
审 判 员 马 迪
审 判 员 白 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敖 晖
书 记 员 佟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