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2 0:00:00

沈仕华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沈仕华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川1803司惩24号

  被罚款人:沈仕华。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沈仕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仕华拒不向法院如实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沈仕华罚款5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