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保华、田洪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决定书
肖保华、田洪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决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决定书
(2022)鲁0302民初4204号
原告:肖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冉,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洪亮。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西。
负责人:安晋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萍,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保华与被告田洪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鲁0302民初4204号调解书。因本案当事人就诉讼费的承担未协商一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就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田洪亮负担1200元,由肖保华负担720元。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