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9/30 0:00:00

李四新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李四新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022)湘0682司惩115号

  被拘留人:李四新。公民身份号码:43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会南与被执行人临湘市海星泡花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临湘市海星泡花碱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9)湘068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湘0682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四新作为该公司的负责人,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四新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