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0/10 0:00:00

张涛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张涛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湘0923司惩36号

  被拘留人:张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欢与被执行人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张涛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