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0/11 0:00:00

文志芳与王勇、蒋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文志芳与王勇、蒋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022)湘1121司惩59号

  被拘留人:蒋素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志芳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蒋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蒋素萍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1121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蒋素萍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