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0/12 0:00:00

崔某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崔某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吉2401司惩2号

  被罚款人:崔某。
  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崔洪离婚纠纷一案,2022年7月29日13时15分至2022年7月30日7时40分许,承办法官以微信方式与崔洪沟通案件时,崔洪多次辱骂法官。
  本院认为,崔洪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对其行为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崔洪罚款10,000元,限于崔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