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春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2022)湘1022司惩21号
被执行人:张小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良与被执行人张小春、张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小春、张小春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小春在收到此令后立即如实书面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张小春拒绝报告。
对被执行人张小春罚款2000元,限于2022年10月26日前交纳至宜章县人民法院账户(帐户名:宜章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宜章支行营业部,账号:6093××××0012)。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