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0/12 0:00:00

张小春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张小春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湘1022司惩21号

  被执行人:张小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良与被执行人张小春、张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小春、张小春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小春在收到此令后立即如实书面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张小春拒绝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小春罚款2000元,限于2022年10月26日前交纳至宜章县人民法院账户(帐户名:宜章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宜章支行营业部,账号:6093××××0012)。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