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0/17 0:00:00

刘某某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刘某某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豫1624司惩3号

  被罚款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王某、李某、李某1、李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明:
  1、乌鲁木齐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显示,被告王某的丈夫、其余三被告的父亲李首峰(李守峰或李宗峰),于2010年11月5日死亡,2011年2月21日户口注销。
  2、被罚款人刘某某在原审中提供的2000.12.11号120000元的借条,刘某某在再审中承认该笔款已经还清。当时起诉时忘记了。该12万元借款在原审中的陈述应属于虚假陈述。2000.11.3号的欠条13140元、2000.11.29号的借条9760元,原审被告予以否认,认为是虚假的,且刘某某亦未申请对借据进行字迹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罚款人刘某某故意虚假陈述,从而导致原审认定上述事实错误,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了诉讼活动,应予以惩戒。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原告刘某某罚款1000元,限于2022年10月27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