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0/17 0:00:00

与刘德伟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罚款决定书

与刘德伟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罚款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渝0113司惩4号

  被处罚人:刘德伟。
  本院查明:被处罚人刘德伟系(2021)渝0113民初251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告。该案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刘德伟于2022年10月12日11时许,打电话给一审承办法官,声称“你在法院我是拿你没办法,你让我活不了,我也让你活不了”“一命抵一命”,扬言实施报复行为,威胁恐吓承办法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德伟罚款500元,限于2022年10月27日前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