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0/17 0:00:00

安敬利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决定书

安敬利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决定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津0319民初20535号

  申请人:安敬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原告之夫),住。
  本院在审理安敬利与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安敬利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回避申请书》,申请审判员倪天骄回避。理由是:第一、倪天骄审判员在审理(2022)津0319民初19843号案件中,申请人在起诉状与庭审中均重点强调了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包含联合仲裁员枉法裁决事项,且被告对该事实所依托的证据真实性是认可的,但审判员未对此进行调查,判决书中也有意回避了该重要事件,判决有失公正。另,众所周知疫情以来大环境就业形势很难,而被告又故意刁难原告安敬利,出具了无事实理由依据的载有“员工违纪”事由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疑加剧了原告求职难度,难以就业,倪天骄审判员在判决书中亦承认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有不妥,那被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倪天骄审判员却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第()(四)项规定,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滥用自身权利、刻意刁难离职员工无需承担责任,申请人认为有失公正。第二、在2022年10月13日申请人得知社保纠纷一案也由倪天骄审判员审理后,于10月14日申请人代理人赵伟致电倪天骄审判员,请其回避社保纠纷案件,且表达了对倪天骄审判员判案风格有失公正的看法,言辞激烈,势必会对倪天骄审判员情绪造成影响,难免会心生嫌隙,再由倪天骄审判员审理此案,可能会影响公正判决。第三、社保纠纷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已无缘由、无书面通知的延期一个月裁决,此次,一审法院在2022年9月8日立案后,确定审判员为苗卫红,但迟迟未有开庭通知,在无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将审判员更改为倪天骄法官,且更换的时间节点又恰巧是在倪天骄审判员未公正审理的上一案件[(2022)津0319民初19843号]上诉期刚截止时间,申请人难免对此有顾虑。
  本院院长认为,安敬利申请回避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安敬利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