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0/18 0:00:00

李运开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李运开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川0503司惩30号

  被拘留人:李运开。
  本院在执行廖兴华与李运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运开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