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0/25 0:00:00

王杰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王杰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川0503司惩33号

  被拘留人:王杰。
  本院在执行牟勇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杰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