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0/26 0:00:00

洪建国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洪建国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022)湘0682司惩128号

  被执行人:洪建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临湘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洪建国、肖艳红、肖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洪建国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二款、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洪建国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