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0/28 0:00:00

王斌斌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制裁决定书

王斌斌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制裁null决定书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浙1002司惩8号

  被罚款人:王斌斌。
  本院在审理王斌斌诉章灵华、章灵敏(2022)浙1002民初3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斌斌所持有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1日,借款人署名为章灵华,担保人署名为章灵敏的《借据》,经鉴定该借款人处所署的“章灵华”签名字迹并非章灵华本人书写,这与王斌斌陈述的亲眼看着章灵华在此书写自己名字的陈述不一致;同时,王斌斌承认上述《借据》的出借人“王斌斌”及月利率“1.5”%等字迹系其事后添加。本院认为,王斌斌陈述的亲眼所见章灵华在《借据》的落款处签字与鉴定意见不一,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另外王斌斌自认事后在《借据》中单方添加主要合同约定内容的事实,存在变造证据的事实,故认定王斌斌的上述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斌斌罚款30000元,限于2022年11月1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