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11/15 0:00:00

李长燕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李长燕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川1803司惩9号

  被罚款人:李长燕。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名山区蒙阳好孩子幼儿园与李长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长燕拒不向法院如实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长燕罚款2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