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2/9/15 0:00:00

王和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王和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2)苏0724司惩1号

  被罚款人:王和。
  本院在审理(2022)苏0724民初1206号王和与孙如好、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王和在本案审理中未如实向本院陈述其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收到孙如好转账共计8000元,其对孙如好、王春霞提交的孙如好向其所有的尾号为1020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进行质证时,否认该账号为其本人所有,在本院要求王和将其所有邮政储蓄银行账号提交本院核实后,其仍未如实提交上述银行账号,致使孙如好在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王和在二审审理中又认可该账号为其本人所有且收到上述银行转账8000元,致使本院判决被二审审理法院改判。本院认为,王和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应依法予以制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和罚款5000元,限于本决定书送达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