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5 0:00:00

朱*、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朱*、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8诉前调书111号

  原告:朱某。
  被告:徐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鹿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650元,本息合计30365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徐某以缓解资金回转压力为名,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双方结算,截至2022年8月31日被告共借到原告钱款300000元,被告并于2022年8月31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22年10月31日前借款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
  经鹿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自2022年12月份起,每月15日和28日分别还款5000元,每月合计还款10000元,直至2026年2月15日全部偿还完毕;
  二、若被告徐某怠于履行以上任意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可直接申请执行全部未清偿款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854.75元,减半收取计2927.38元,由被告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翠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毓
书 记 员 王瑜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