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孙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8民初7359号
原告:孙某。
被告:刘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鹿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农历1987年6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原、被告婚生子女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具状起诉要求离婚。
经鹿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自愿和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刘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翠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毓
书 记 员 王瑜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