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5 0:00:00

马*、朱*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马*、朱*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8诉前调书113号

  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成,鹿邑县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鹿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某偿还原告毛衣加工费2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21年4月至5月期间,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原材料衣片,由原告在鹿邑自行选择场地、提供机器和劳务,为被告加工毛衣,原告均按时交付成品,且验收合格。后于2022年7月15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费231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保证7月、8月、9月,三月结清。因被告违背诺言,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果。综上,原告为依法维权,特具状起诉。
  经鹿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自愿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马某毛衣加工费10000元,于2023年2月21日前偿还原告马某毛衣加工费13100元;
  二、被告朱某若怠于履行以上任意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可直接申请执行未清偿款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77.5元,减半收取计188.75元,由被告朱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翠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毓
书 记 员 王瑜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