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某1、张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8民初7337号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鹿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长女张某3由原告张某1抚养,次女张某4由被告张某2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16日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3,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4。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具状起诉要求离婚。
经鹿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自愿离婚;
二、长女张某3由原告张某1抚养,次女张某4由被告张某2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无共同财产;
四、原、被告其他无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1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翠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毓
书 记 员 王瑜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