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5 0:00:00

张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甘1224民初789号

  原告:张某。
  被告:罗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329788.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遂在原告催要下于2019年9月15日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农商银行贷款利率7.3‰计算。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遂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罗某自愿从2023年4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保底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至2026年4月底前将借款本金230000元全部还清;
  2、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427元,减半收取3214元,被告罗某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远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樊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