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民与苏晓林、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郭永民与苏晓林、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辽0381民初8176号
原告:郭永民。
被告:苏晓林。
被告:徐振瀚。
被告:徐双。
被告:徐敏。
被告:徐丹。
原告郭永民诉被告苏晓林、徐振瀚、徐双、徐敏、徐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受理此案,依法由海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刘相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原、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五名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决五名被告协助原告将坐落于辽宁省海城市开发区花溪地二期22号楼四单元102号,建筑面积130.50平方米的房产一套;3、判决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第一被告苏晓林承担。经询问双方同意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苏晓林、徐振瀚、徐双、徐敏、徐丹自调解协议生效后配合原告郭永民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义务;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相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