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6 0:00:00

浦某某与孙某1、孙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浦某某与孙某1、孙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辽0804民初5941号

  原告:浦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兴,辽宁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1。
  被告:孙某2。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玲玲,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营口市第三十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战伟,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峰。
  原告浦某某诉被告孙某1、孙某2、营口市第三十初级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判员 刘 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佩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