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某某与孙某1、孙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浦某某与孙某1、孙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辽0804民初5941号
原告:浦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兴,辽宁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1。
被告:孙某2。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玲玲,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营口市第三十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战伟,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峰。
原告浦某某诉被告孙某1、孙某2、营口市第三十初级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判员 刘 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佩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