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定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陈某、定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8民初7312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翻,河南弘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女定随着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0元;3.依法判令原、被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农历十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2月18日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年××月××日生育长子。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出轨,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被告定某答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定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暂跟随原告陈某生活,在两个孩子满十八周岁之前跟随原告陈某生活期间,被告定某于2023年1月开始于每月3号前给付原告陈某子女抚养费5000元;
三、原、被告其他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本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苏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