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王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秦某、王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8民初7352号
原告:秦某。
被告:王某1。
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双方婚生女王某2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是上班期间认识的,于2015年11月1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育有王某2(2015年11月19日出生)一个孩子。双方没有财产、没有债务纠纷。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原、被告在三观及性格上均有巨大差异,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家庭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王某1答辩称,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女儿,不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1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某2由被告王某1抚养,被告王某1不要求原告秦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原、被告其他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本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苏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