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和平、刘虎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时和平、刘虎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甘0902民初7366号
原告:时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涛,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虎年。
原告时和平与被告刘虎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原告时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自2019年9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3年至2016年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9年9月1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引发纠纷。
本案在本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虎年偿还原告时和平借款本金、利息合计500000元;
二、上述款项限被告刘虎年于2023年2月28日前清偿20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清偿剩余300000元;
三、若被告刘虎年首笔逾期未付,则原告时和平可就本案剩余未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时和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针对本案双方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刘虎年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莹
书 记 员 陈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