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忠、尹贵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旭忠、尹贵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内0721民初4233号
原告:张旭忠。
被告:尹贵江。
原告张旭忠与被告尹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旭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借款自2022年2月23日起每月支付利息130元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23日,被告尹贵江在原告张旭忠处借得借款14,700元,约定每月利息130元,借款期限至2022年3月23日,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
告并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尹贵江返还原告张旭忠借款14,700元,此款于2023年12月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4年6月1日前给付2,700元、于2024年12月1日前给付2,000元,原告张旭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若逾期给付,被告尹贵江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旭忠借款14,700元(扣除已支出部分)。
案件受理费167.50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张旭忠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佀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