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王*、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8民初7194号
原告:王某。
被告:吴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被告人偿还原告人民币4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吴某于2020年从原告处购买以及安装监控和电脑共欠款12550元,期间还款8050元,剩余4500元经多次追要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偿还原告王某款3000元,自愿定于2022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武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侯丽霞
书 记 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