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7 0:00:00

王*、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王*、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8民初7194号

  原告:王某。
  被告:吴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被告人偿还原告人民币4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吴某于2020年从原告处购买以及安装监控和电脑共欠款12550元,期间还款8050元,剩余4500元经多次追要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偿还原告王某款3000元,自愿定于2022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武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侯丽霞
书 记 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