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某、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甘1223民初1681号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某。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二女儿张B、长子张C随原告共同生活,大女儿张A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相识,2015年6月3日在宕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育大女儿张A育二女儿张B育长子张C。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聚少离多,加上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
二、孩子张与张由原告张某抚养,孩子张由被告马某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待三个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韩丽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包秋霞
书 记 员 杨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