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9 0:00:00

钱琦、汪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钱琦、汪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浙0112民初5316号

  原告:钱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汪殿波。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琦诉被告汪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应秋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帅雪芬担任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殿波应归还原告钱琦借款60000元,该款被告汪殿波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3年3月底前支付5000元,于2023年6月底前支付5000元,于2023年9月底前支付5000元,于2023年12月底前支付5000元,于2024年3月底前支付5000元,于2024年6月底前支付5000元,于2024年9月底前支付5000元,于2024年12月底前支付5000元,于2025年3月底前支付5000元,于2025年6月底前支付5000元,余款5000元于2025年9月底前付清。原告钱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汪殿波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的,则原告钱琦有权就借款78850元的未付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9月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汪殿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应秋
二O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帅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