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9 0:00:00

武汉联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张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武汉联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张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陕0426民初966号之一

  原告:武汉联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联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为购买汽车,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办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分期金额为68000元,分36期偿还,同时被告以其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向银行出具担保承诺,承诺对被告在银行申请的分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因被告多次逾期,原告代偿后,多次催告被告偿还款项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7392.85元,违约金3478.57元,律师费1000.00元,共计21871.42元。定于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每月10日前偿还3000元,共计15000元;剩余6871.42元在2023年6月10日前偿还。
  二、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原告将剩余款项以及利息(以代偿款余额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从2022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苏U202某某车辆享有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权利,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郭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