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1、续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江某1、续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8民初7458号
原告:江某1。
被告:续某。
原告江某1诉被告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鹿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原告江某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江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转账记录,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有探望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3月19日在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江某2。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具状起诉要求离婚。
经鹿邑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江某1与被告续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江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28日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江某2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转账记录,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三、在不影响婚生子江某2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有随时探望权;
四、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无共同财产;
五、原、被告其他无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某1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翠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 毓
书 记 员 王瑜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