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某、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甘1223民初1636号
原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1。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月息2分,用于工程周转,借款期限6个月,原告舅舅蔡李某2证此笔借款。后原告一直催要,被告拖延迟迟不履行,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1于2023年3月8日前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某1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韩丽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包秋霞
书 记 员 杨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