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15 0:00:00
崔某1、崔某2等与崔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崔某1、崔某2等与崔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辽0381民初8877号
原告:崔某1。
原告:崔某2。
原告:崔某3。
被告:崔某4。
原告崔某1、崔某2、崔某3诉被告崔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三原告与被告均系被继承人崔玉良、孙秀娟子女,被继承人崔玉良于1994年8月3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孙秀娟于2020年4月15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生前有一处房产,房屋坐落于经济开发区安村委,房权证:海城市字第0×某某,建筑面积:58.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崔玉良,土地使用权200平方米。现因原、被告未对上述房产归属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房产归原告继承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继承人崔玉良、孙秀娟的遗产:位于经济开发区安村委,房房权证海城市字第0×某某,筑面积58.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屋,由崔某4继承所有,崔某4给付崔某1、崔某2房屋及土地折价款各3万元,给付崔某3房屋及土地折价款11万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崔某4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吕 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