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15 0:00:00
巩留县新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巩留县新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新4024民初1691号
申请人:巩留县新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法定代表人:宋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地力奴尔塔什买买提。
被申请人:马金强。
原告巩留县新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巩留县新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留县新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留县新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巩留县新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阿依吐松买合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