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13 0:00:00

蒋秋艳、丁正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蒋秋艳、丁正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浙0782民初16620号

  原告:蒋秋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晓,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正银。
  第三人:白光林。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秋艳诉被告丁正银及第三人白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请:一、依法判令原告与第三人白光林于2022年10月3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有效;二、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将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万家风华小区38幢102室的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层道280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违约金4560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经纪服务费用45600元;五、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5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案涉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万家风华小区38幢102室出卖方为被告丁正银,买受方为第三人白光林,第三人白光林尚欠购房款1280000元。
  2、由被告丁正银承担原告蒋秋艳、第三人白光林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
  3、上述两项债权债务部分相抵,合计金额1230000元由第三人白光林于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被告丁正银,被告丁正银于同日归还案涉房产的银行贷款(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其中偿还的银行贷款与第三人白光林支付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被告丁正银向第三人白光林借款(借款数额等另行出具借条)。
  4、案涉房产由被告丁正银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后两日内协助第三人白光林办理过户登记至第三人白光林名下。
  5、若被告丁正银未按约履行上述协议,原告蒋秋艳、第三人白光林有权解除与被告丁正银之间关于案涉义乌市北苑街道万家风华小区38幢102室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丁正银返还原告蒋秋艳、第三人白光林已付的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47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蒋秋艳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楼伊丽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