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13 0:00:00

李自朋、李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自朋、李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浙0112民初5230号

  原告:李自朋。
  被告:李发龙。
  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自朋诉被告李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程睿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曾霞担任记录。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发龙需支付原告李自朋借款13145元,该款被告李发龙于2023年1月20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128元,原告李自朋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程睿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