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13 0:00:00

海城市福瑞特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庆达、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海城市福瑞特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庆达、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辽0381民初5014号

  原告:海城市福瑞特饲料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10381716415594X,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
  法定代表人:李铁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威。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1:王庆达。
  被告2:于君。
  原告海城市福瑞特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庆达、于君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相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经查:原、被告系合作关系,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164294元,故原告诉至法院。经询问,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二被告欠原告饲料款164294元,从2023年5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3000元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给付逾期利息和诉前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二、如二被告未按前款协议履行,则原告有权从二被告违反协议之日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剩余饲料款;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1793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793元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相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