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12 0:00:00

杨勇、谢忠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杨勇、谢忠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甘0902民初7729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程,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忠爱。
  被告:谢小兵。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谢忠爱、谢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为300000元基数,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56586.80元;3.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为300000元基数,按照当期一年期LPR的4倍标准,支付自本案起诉时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为止的延期付款利息;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1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28日,被告谢忠爱、谢小兵以生意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随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将上述借款转入二被告指定账户中。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该笔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引发纠纷。
  本案在本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被告谢忠爱、谢小兵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合计420000元,于2023年1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2023年5月1日前偿还5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120000元,若有一期未能按时偿还,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下剩款项;
  二、原告自愿放弃2022年9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三、双方针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4元,由被告谢忠爱、谢小兵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