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23刑初47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建军,女,1952年4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2年5月18日传唤至安化县某局仙溪派出所,并与2022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益安检刑诉[2022]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建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姚建军认为罂粟可以止痛,遂将其公公郭柏平(已故)遗留下来的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位于安化县××镇××村村级公路旁的菜园里,被告人姚建军对种植过的罂粟施过一次肥,之后再未打理,任其在地里生长。2022年5月18日,民警进行查处当场铲除了被告人种植的罂粟,共计595株。2022年7月29日,经益阳市某局物质鉴定所鉴定:送检的04202207660001号检材中检验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蒂巴因成分。
被告人姚建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郭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建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建军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姚建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建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姚建军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丽萍
书 记 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