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6/29 0:00:00

白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云28刑更245号


  罪犯白建平。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5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建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22年1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23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白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已全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和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 华 
  员 陈 
  员 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荣芹
  员 谭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