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云28刑更279号
罪犯杨明忠。
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0月10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2018年9月20日、2021年3月31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23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27日在本院第一法庭远程公开开庭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牛家法、玉罕燕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指派干警张维晏、杨雄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杨明忠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明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300元;交付执行以来,累计履行财产刑人民币4300元;该犯系数罪并罚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明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 静
审 判 员 陈 瑜
审 判 员 裴 锫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荣芹
书 记 员 谭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