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红勇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湘09刑更151号
罪犯向红勇。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湘31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向红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一万元。罪犯向红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湘31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2017年11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湘09刑更4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红勇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3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中,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3月2日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0分;2021年7月30日红歌比赛奖考核分20分。现累计考核表扬5个余431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优秀生产能手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红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有庆
审判员黄和平
审判员薛谷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军
书记员周泽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