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4/21 0:00:00

范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范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09刑更56

 

罪犯范友权。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12111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8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范友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二千元。范友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725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821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8日作出(2016)湘刑更10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友权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9923日作出(2019)09刑更5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友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异动后刑期至2038527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友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表扬8个余115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罪犯考核审批表、监狱优秀生产能手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友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3712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益

审判员黄和平

审判员卜雪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军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