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6件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之三: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6件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之三: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
【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巡回检察 法律监督应用模型 撤销缓刑 类案监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深入落实数字检察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战略,通过构建法律监督应用模型等方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涉嫌重新犯罪等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做出处理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办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案件时,应注重从个案办理中发现普遍问题,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推动完善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田某某在湖南省浏阳市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
2023年3月,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于2022年12月13日醉酒驾驶机动车,12月23日被依法吊销驾驶证。2023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对田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时,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未将该案通报浏阳市社区矫正机构。2月24日,田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再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将相关线索交由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落实监管教育措施,建议公安机关对田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均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3年3月,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调取了全市社区矫正对象2018年以来的交通违法记录,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交通违法犯罪”法律监督应用模型。通过系统智能运算,将交通违法人员数据与社区矫正对象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发现浏阳市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存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犯罪情形,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并未掌握上述信息。3月3日,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将此线索交由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调查核实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田某某的刑事案卷、交通违法案卷。发现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之后又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但公安机关未对田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是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经核查,证实公安机关未将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重新犯罪、再次交通违法等情况通报社区矫正机构。三是查阅田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发现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及时掌握田某某重新犯罪、重大违法等情况,未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四是对田某某进行询问。田某某本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予以承认。
监督意见 2023年3月10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书面监督意见,依法纠正其未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未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等问题。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其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协作,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情况进行信息通报,并建议对田某某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消除社会危险。
监督结果 浏阳市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2023年3月10日,田某某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法院判决撤销田某某缓刑,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与原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田某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此案办理成功经验,运用法律监督应用模型分析全市社区矫正相关数据,发现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存在醉驾、酒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情形。经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6人已被收监执行。同时,联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建立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不互通、衔接不顺畅的问题。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应用模型优势,及时发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线索。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通过将协调获取的社区矫正对象交通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等外部数据与检察内部数据,进行系统智能运算,实现数据碰撞、比对,精准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重大违法、重新犯罪等问题线索,以数字检察赋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二)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分析总结个案办理的经验做法,及时准确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类案监督,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点到面、由个案到类案、由一域到全域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推动完善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工作衔接机构、程序和人员,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治安处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重新犯罪等重点信息的互通共享,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