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3/7/12 0:00:00

张某娇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张某娇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0211刑更21

 

罪犯张某娇。2020121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202162日被取保候审。2022413日被取保候审。202323日被逮捕。2023210日,青岛市第二看守所作出《不予收押决定书》。2023210日被取保候审。

202323日本院作出了(2022)0211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张某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现已生效。

罪犯张某娇以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娇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为:1、张某娇在医院检查时为产后5个月,母乳喂养。查体:双乳房充盈,可见乳汁分泌。2、李某军和张某娇是李某泽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4.9704乘以10的十次方。

经查,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2法医组诊14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报告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罪犯张某娇系哺乳期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某娇暂予监外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