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青01刑更392号
罪犯白海云。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青02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海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至2029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23年7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存娟、闫相统,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代表李龙福、桑杰见,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白海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白海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对报请理由无异议。
罪犯白海云在庭审中对报请理由无疑问。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白海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海云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腾
审判员何彦邦
审判长马腾
审判员何彦邦
审判员胡红霞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得财
书记员董玉姣